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2097号
原告:孙成学,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正商和谐大厦B座13楼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13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3277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学诉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学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成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