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5民初156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136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人工69×220元=15180元借支8800元拿6380元补1000元生活费共计7380元柒仟叁佰捌拾元**155172632222020.11.23(共摁有五处指印)”,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而引起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380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于每月的20日之前偿还原告***工资款738元,直至履行完毕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上述债务未如期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手印。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