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5民初156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136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人工69×220元=15180元借支8800元拿6380元补1000元生活费共计7380元柒仟叁佰捌拾元**155172632222020.11.23(共摁有五处指印)”,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而引起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380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于每月的20日之前偿还原告***工资款738元,直至履行完毕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上述债务未如期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手印。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