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5民初156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136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永平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42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包工头,挂靠在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外承接项目施工。2020年8月开始,原告在被告**以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郸城县红星美凯龙项目工地上从事小工工作,该工程结束后,被告**未完全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后经结算,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红星美凯龙人工工费6280元”,在又支付了一部分后,仍生育4280元工资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资,被告均一直推脱,拒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280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于每月的20日之前偿还原告***工资款428元,直至履行完毕止;
二、如上述债务未如期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