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5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136U。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永平路*******楼****。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43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系包工头,挂靠在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外承接项目施工。2020年10月开始,原告在被告**以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郸城县红星美凯龙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该工程结束后,被告**未完全支付原告农民工资。后经结算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学仓红星美凯龙人工费5335元,在又支付了一部分后,仍剩余4335元工资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资,被告均一直推脱,拒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
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工资款4335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433.5元,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上述债务未如期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