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648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钙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钙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济南钙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起诉状中仅要求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一审庭审时,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济南钙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未向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相关材料,径行判决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剥夺了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举证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