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安通起重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垣安通起重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垣县龙泰弹簧经销处。地址:河南省长垣市**办事处华豫大道西侧工人新村G幢1**101号。 经营者:***。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安通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长垣县龙泰弹簧经销处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3民初84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规定,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和执行案件,统一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这有利于统一处理恒大集团债务违约问题,从总体上化解社会矛盾,根本上解决涉恒大集团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也是最终承担票据责任方,长垣安通起重配件有限公司故意不列该公司为当事人,显然在于规避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意图将票据责任“强加”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驳回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错误的,与河南省内外法院的做法及该院另案结果相矛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长垣安通起重配件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该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为由,起诉要求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背书人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有本案管辖权。出票人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