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043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誉明灯饰商店。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郑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4J43M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RY1J。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1-18)。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994387。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誉明灯饰商店诉被告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誉明灯饰商店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誉明灯饰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誉明灯饰商店撤回对被告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6900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誉明灯饰商店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