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468号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B75460。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994387。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第三人: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RY1J。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8日依法追加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总计为1,80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暂计为35,227.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具体计算详见证据1);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背书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为1,800,000.00元,二被告均为背书人。案涉汇票目前均已到期,且均被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第三人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本院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