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

安阳市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1690号
原告:安阳市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韩江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新区。
原告安阳市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