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419号
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0841642Q。
法定代表人:李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永新街绿地控股贵州建工集团。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