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935号
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0841642Q。
法定代表人:李建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勋,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坤,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永新绿地控股贵州建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房善增
审判员 贺新红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