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81民初224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社春,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油建公司)、***、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原油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社春、被告***、被告远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原油建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机械租金1560000元及利息15348.67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以后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远鸿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中原油建公司、***、远鸿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机械租金1560000元及利息15348.67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以后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被告中原油建公司梅花天然气管道二标段承包工程,原告、被告***双方为租赁关系。2019年5月,原告租赁设备给被告完成项目任务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机械租金18400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28日结算当天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张,欠条写明:“欠款人***承诺于每月30日按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直到所欠款项付清为止”。写好欠款协议后,被告在7月21日支付了1万,7月30日支付了27万共付28万元给原告,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56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告知被告中原油建公司迟迟不给款项,原告不得已现要求中原油建公司和***一同承担履行付款协议,诉至法院。综上,被告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远鸿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远鸿公司与被告中原油建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
被告中原油建公司答辩称,1、中原油建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欠款纠纷,原告起诉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中原油建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上签字。***不是本公司职工,也不是公司代理人。公司已经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的行为。3、中原油建公司在本案《还款协议》上以“见证单位”身份签字盖章事出有因。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后,由于***和原告***存在经济纠纷,导致工程多次出现停工、阻工等问题,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中原油建公司在本案《还款协议》上以“见证单位”身份签字盖章,并非还款协议的欠款人或担保人,也不是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原油建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在《还款协议》“欠款人”一栏签字是其个人行为,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与中原油建公司无关。
被告***答辩称,1、对***起诉拖欠租赁费数额没有异议,还款协议达成后,于2021年7月21日支付***1万元,7月30日支付27万元,共付28万元,现欠金额156万元。2、原告要求的利息不应支持,即使支持,也不应由答辩人承担,造成逾期付款是中原油建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应由中原油建承担。3、请求法院判决中原油建代被告***代付***的租赁费用。理由及事实:2021年5月份,工程施工尾声,中原油建该项目部最后两个断点连接时,***的挖机司机在132桩、93桩阻工,讨要租赁费和工资,多次协商不成,该项目经理宗明伟多次与答辩人沟通,让答辩人协调***阻工一事,项目部刘振开书记和协调人员,也多次与***的司法沟通,阻工司机就是不听,最后该项目部经理宗明伟答应***、邓培根,每月底支付***30万,直至欠款付清,第一次的协议答辩人不在场,是项目部、***和答辩人委托的李小川,三方签订的,上面也有项目部盖的公章。第一次是欠214万元整,签完后宗明伟一直不给答辩人办款,答辩人也没钱付给***,阻工一直也没能复工。6月25日宗明伟又打电话让答辩人去韶关,答辩人说没钱去了也办不成。该项目经理宗明伟说,公司开会定了,给你钱你先付着,先把阻工解决掉。6月26日晚,答辩人到坪石,一直等到6月30日,收到项目部的款项后,于6月30日支付***30万元,***保证工人以后不阻工,并将还款协议改成目前***提供的这个欠条,***一直觉得项目部不守信,让项目部刘振开书记签字盖了公章,7月底,答辩人把项目部给答辩人剩余的28万元,转给***后,欠条剩余156万元整。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中原油建认可了协议的有效性,同时也证实了只要中原油建公司支付答辩人工程款,答辩人都在认真履行还款计划,造成***起诉的原因在于中原油建不守信用,法律后果应由中原油建承担。4、所用***的设备,全部使用在中原油建公司韶关项目部的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欠款,在答辩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中原油建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有责任和义务从答辩人的工程款中代为垫付,并从答辩人的工程款中扣除。5、中原油建公司在合作施工中,一贯采用账上没钱不挂账,不办结算,账面上永远不欠任何施工队的钱,目前施工已结束,原合同500多万的工程,因各种因素,造成费用高达2000余万,欠再多都不给办结算。(1)原合同约定开挖石方4.9万方,工程结束,有业主收方单和监理签字认可的石方量为14.9万方,项目部存在收方单,目前才给结算9万多方,尚有5万多方(每方暂按合同价50元)尚有250万元未结算。(2)细土回填超方3.9万方,也没给办结算。(3)合同外签证部分也有200—300万没给结算。(4)复垦工作量,整个土建标,只有答辩人这边一家干完,也不给办结算。(5)石方开挖,由于施工方案从爆破改成机械凿岩,单价至今未调整(产生欠***租赁费用,就是因为改为凿岩造成的)。综上所述,被告***认为,造成拖欠***租赁费的全部责任在被告中原油建公司身上,被告中原油建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不诚信,不守合同,不及时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变更施工工艺(爆破改为机械凿岩),不及时调整价格,造成答辩人资金垫付压力过大,恳请法院判决。中原油建代答辩人支付欠***租赁费用156万元整(从答辩人相应工程款中扣除代付)。
被告远鸿公司答辩称,1、远鸿公司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原告述称的事实,远鸿公司不是适格被告;2、根据中原油建公司的分包合同,***是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中原油建公司发给远鸿公司的工程款,远鸿公司均及时支付给了***,远鸿公司不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远鸿公司的诉讼请求。补充情况说明:***以远鸿公司名义与中原油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履行、出资均是***履行的。关于***是否向中原油建公司递交工程决算报告的情况,***已从公司盖过章,是否已提交至中原油建公司,以***陈述为准。关于工程款结算的问题,部分工程款支付到远鸿公司账号后,远鸿公司及时支付给了***。关于***与***签订租赁合同时,远鸿公司不知情没有参与,也没盖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原油建公司与被告远鸿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潜江-韶关输气管道工程线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Ⅰ标段土建施工分包(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合同价款为5205655.35元(含增值税473241.40元、安全生产费77269元)、工期为246天、工程质量等内容。在合同附件中含有《工程量及单价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履约担保》、《无挂靠承诺书》等。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中原油建公司与被告远鸿公司分别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就新增加工程量、补充协议价款及结算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经签订上述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变更为9142080.74元,进度款条款调整为工程进度款按完工工程量的90%进行支付,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
在被告中原油建公司与被告远鸿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后,被告远鸿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被告***进行实际施工。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出租七台挖掘机械给被告***用于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梅花镇至云岩镇段中石化中原油建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租赁期限至项目工作完成,租金按退场后以实际为准,机械全部退场后在60天内结算清租金给出租方。因被告***未给付租赁机械设备的租金,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因中原油建潜江一韶关输气管道工程线路(天燃气管道梅花施工段)工程施工,欠款人***欠被欠款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款共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元整(¥1840000.00元正),经双方协定,欠款人***承诺于每月30日按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正),直至所欠款项付清为止(同时欠款人***保证此项工程完工之前所欠款项必须全部付清给被欠款人***);被欠款人***承诺不得因此事由再次发生阻工事件。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一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中原油建潜江一韶关输气管道工程线路项目部应尽到监管的义务和责任,督促欠款人***按时还款。”。此后,被告***分两次共给付原告28万元,尚欠原告156万元未给付。
基于案涉工程,被告中原油建公司已支付8865675.14元给被告远鸿公司,被告远鸿公司在收到该款后已全额支付给被告***。案涉工程现已全部竣工,被告中原油建公司与被告远鸿公司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的结算。
庭审中,被告远鸿公司与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远鸿公司与被告中原油建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远鸿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后将案涉工程交由被告***进行施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对租赁原告挖掘机械并拖欠租金15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案涉租赁合同亦是由***与原告签订,故被告***应对拖欠原告的租赁费用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中原油建公司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者,且已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相关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原油建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与被告中原油建公司就合同外工程签证、结算问题,可由双方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处理。
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时取得被告远鸿公司的授权,由被告***代表被告远鸿公司与原告签订案涉租赁合同,被告远鸿公司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者,且被告***与被告远鸿公司均确认,被告中原油建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被告远鸿公司均已全额支付被告***,故被告远鸿公司不应对被告***拖欠原告的案涉租赁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分期偿还款项,但在签订协议后,被告***仅给付原告28万元,并未按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用未给付,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利息损失,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该标准,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金额为15348.67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挖掘机械租赁费用1560000元及利息15348.67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利息以未偿还租赁费用15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另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89.07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4489.07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14489.07元,被告***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448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强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玉娟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