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2861号原告:***,女,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建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孔玲玲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邢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