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鸿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一审中***提交的录音显示,足以证明***本人的原因导致本案的发生,应承担较大责任。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远鸿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在准备吊装时没有完成好准备工作,也没有履行好应尽到的职责,未尽到注意义务。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确实存在增加不必要费用的事实,一审、二审未予以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濮阳市中医院已经具备手术条件且即将进行手术时,***突然要求中止手术,并要求转院,由此导致的医疗、住院和误工费用增加部分,远鸿公司不应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5月20日,远鸿公司与***签订《加气块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远鸿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系***雇佣的工人,主要从事上加气块、水泥砂浆的工作。2020年8月12日中午12时许,***安排***将加气块吊至楼顶。在吊加气块的过程中,因加气块从空中坠落,***为躲避坠落的加气块时摔伤。本案中,***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系躲避掉落的加气块而受伤,不应由其承担较大责任,远鸿公司称***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应承担较大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受伤后进行治疗。经查,远鸿公司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因为转院进行手术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远鸿公司称其不应承担医疗、住院和误工费用增加部分缺乏事实基础,该理由亦不能成立。远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远鸿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