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红,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瑞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蒋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负责人:门道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瑞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