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3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316省道25公里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书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拜纳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和解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2执3956号案件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