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财保7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龙,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豫0104财保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000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