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财保791号
申请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龙,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