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8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72号1号楼。
负责人石云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5栋1单元25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东,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魏振东,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张莉,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周秀满,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郭海洲,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诉被告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32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217040.6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以后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二、被告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5000元;三、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周秀满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张莉在其与魏振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郭海洲在其与周秀满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数辆汽车,由于剩余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故暂未查封。后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4393.93元,冻结并扣划,已发还给申请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前往郑州市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现在诉讼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贸有限公司名下四套房产,均被处置。张莉名下有位于郑东新区农业南路90号7号楼1单元1层101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99158),由于无法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暂未查封。魏振东名下有位于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F座1单元2-3层02号(不动产权证号:0301002744),该房屋已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故本院无权处置。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在郑州市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7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的财产及下落,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5日、11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名下有银行存款,均已冻结,由于冻结金额较小,故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12月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393.93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代理律师做了约谈,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振东、张莉、周秀满、郭海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