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2298号
原告: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5103365G。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张会丽,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6号豫棉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ABLJ6H。
法定代表人:陈弋戈。
原告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