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00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7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5栋1单元25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1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勤耕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南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1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