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4784号
原告: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起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伟栋,总经理。
原告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3元,由原告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广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