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城区金都空心砖经营部、某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300号之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龙城区金都空心砖经营部,92211303MA10A0WN55,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山咀村一组;
被执行人:***,男性,1961年9月7日出生,211103196109070312,汉族,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41058108084777X6,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8月26日出生,230231197308264214,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生效的(2021)辽1302民初4815号判决,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91×××78账户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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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