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恢16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95号25层2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3幢3层3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河南郑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海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河南海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债务,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后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豫0103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井柏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