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通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四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57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一路110号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705311。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河南四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瑞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年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