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南环路亚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叶保路西段。
被执行人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温国安。
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430186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