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3594号
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西段梨园转盘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春叶,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艳鸽,**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温国安,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住郏县。
被告:王奇锋,男,回族,1977年9月4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赵俊可,女,回族,1977年11月14日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奇锋、赵俊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2元,减半收取为7136元,由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令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