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1848号
原告李现兵,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刘艳峰。
被告李志琴。
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现兵诉被告刘艳峰、李志琴、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三被告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三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三被告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三被告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现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熙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