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91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南段路东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084806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