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59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方式186××××7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南路东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084806XR。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