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59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方式186××××7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南路东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084806XR。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