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62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又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