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5593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