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市恒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054号
原告:遵义市恒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万寿广场综合办公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97943100。
被申请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恒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恒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交保单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育红
书 记 员 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