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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061号
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62501848M。
法定代表人:黄柏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金、金晓文,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法定代表人:朱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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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