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21民初16号
原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法定代表人:朱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质余,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8649714D。
法定代表人:金锦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10420F。
法定代表人:王益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瑶,浙江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顺泰公司)与被告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集团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寰宇集团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3月4日裁定驳回被告寰宇集团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寰宇集团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顺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裘质余、范大强,被告寰宇集团公司、广厦集团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方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顺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寰宇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39839441元,并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日;二、被告广厦集团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期间,案外人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舟山公司)因开发建设舟山黄泽山油品储运项目,与原告签订了《舟山市岱山县黄泽山围垦先期工程合同协议书》、《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35KV变电站土建工程、北部新建山塘、高位水池、海水淡化厂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山塘新建工程施工合同》、《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西护岸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10日,案外人舟山寰宇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寰宇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黄泽山北部陆域回填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按约全部施工完毕,现工程已投入使用。2018年6月20日,两被告为促成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由广厦舟山公司、舟山寰宇公司和原告金华顺泰公司、被告寰宇集团公司、被告广厦集团公司五方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被告寰宇集团公司承担广厦舟山公司、舟山寰宇公司和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和工程款付款义务,并由被告广厦集团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2月28日,被告寰宇集团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219672269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79832828元,尚需支付39839441元。
二被告辩称,原、被告未约定过违约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过保证方式,故被告广厦集团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被告广厦集团公司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案外人广厦舟山公司与原告金华顺泰公司签订了《舟山市岱山县黄泽山围垦先期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广厦舟山公司将舟山市岱山县黄泽山围垦先期工程发包给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3211.0405万元。2011年4月,广厦舟山公司与原告金华顺泰公司签订了《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35KV变电站土建工程、北部新建山塘、高位水池、海水淡化厂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厦舟山公司将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35KV变电站土建工程、北部新建山塘、高位水池、海水淡化厂土建、零星工程发包给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施工。2012年5月,舟山寰宇公司与原告金华顺泰公司签订了《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山塘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舟山寰宇公司将黄泽山山塘新建工程发包给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4126057元。2012年9月,舟山寰宇公司与原告金华顺泰公司签订了《黄泽山北部陆域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舟山寰宇公司将黄泽山北部陆域回填工程发包给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60140038元。2013年11月,广厦舟山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西护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厦舟山公司将黄泽山西护岸工程发包给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施工,工程价款为39755055元。
2018年6月20日,广厦舟山公司、舟山寰宇公司和原告金华顺泰公司、被告寰宇集团公司、被告广厦集团公司五方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被告寰宇集团公司承担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广厦舟山公司和舟山寰宇公司对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未履行的工程款,原告金华顺泰公司同意并认可广厦舟山公司和舟山寰宇公司的全部债务由被告寰宇集团公司承担,如果被告寰宇集团公司未及时付款,被告广厦集团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2月,被告寰宇集团公司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书,确认黄泽山北部陆域回填、围垦先期、库区西护岸等十个工程的造价为219672269元。对上述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179832828元,余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舟山市岱山县黄泽山围垦先期工程合同协议书》、《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35KV变电站土建工程、北部新建山塘、高位水池、海水淡化厂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山塘新建工程施工合同》、《黄泽山北部陆域回填工程施工合同》、《黄泽山石油中转储运项目西护岸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协议》、《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金华顺泰公司和广厦舟山公司、舟山寰宇公司、被告寰宇集团公司、被告广厦集团公司五方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对于广厦舟山公司和舟山寰宇公司对原告金华顺泰公司未履行的工程款,应由被告寰宇集团公司承担,被告广厦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由被告寰宇集团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没有约定过工程款支付日期,故本院确认被告寰宇集团公司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对于被告广厦集团公司的担保期限,应从被告寰宇集团公司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因原、被告没有约定过工程款支付日期,故担保期限未过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839441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998元,减半收取120499元,由被告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郑斌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洁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