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803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铫,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红,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法定代表人:朱向东,董事。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延长线高新产业园一期标准化厂房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700300。
负责人:陈永亮,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970元,共计4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