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6民初40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法定代表人:朱向东。

被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运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海涵

书 记 员 李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