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6民初40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法定代表人:朱向东。
被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运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海涵
书 记 员 李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