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864971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104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浙09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83944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49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完毕,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7个银行账户(余额共352.68元),冻结二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享有的股权,并委托车辆登记所在地法院查封在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上述财产本院系轮候冻结、查封,尚未取得处置权。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伶
审判员陆启立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