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唐民三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佐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宝岐,男,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广,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么佐春,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棠,女,1975年12月22日生。
上诉人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海波
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
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