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再54号
原审原告: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么佐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25号路。
法定代表人:徐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乐港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冀02民监2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等待法院执行,坚持原审判决。
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亭县人民法院(2011)乐港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董皓月
审判员   王 芳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