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监24号
原审原告: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么佐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唐山市裕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乐港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靓
审判员 刘志新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