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2159号
原告: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马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F6005。
法定代表人:冉小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2528223R。
法定代表人:陈威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建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甘小红
书 记 员  谢俊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