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2528223R。
法定代表人:陈威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马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F6005。
法定代表人:冉小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水县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鸿
审判员 冉江**
审判员 蒲开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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