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266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贾付生诉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在诉讼中,被告已将全部柴汽油款付清,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付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