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4民初534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喜平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秦喜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