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4民初116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3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