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3164号
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刘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葛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