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4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县住建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7255797C。
法定代表人:杨祖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02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7.36元,减半收取计37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克娟
书 记 员 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