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3547号
原告:河南红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楼格拉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CL9R13。
法定代表人:*会霞,总经理。
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云港路交叉口盛昌源百货**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4275X2。
法定代表人:*家朝。
被告:*家朝,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红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家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红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红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