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财保182号
申请人:**选,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云港路交叉口盛昌源百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家朝。
申请人**选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1939.6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1939.64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允静